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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漳县武阳镇商贸街中段。法定代理人:邵泽平,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旋,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蒲麻镇井滩村***号。身份证号码:6224291988********。被执行人:杨某,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甘肃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城关村西庄社**号。身份证号码:6224281977********。被执行人:马某,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甘肃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城关村西庄社**号。身份证号码:6224281977********。申请执行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二初字1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杨某偿还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311.6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11元,马某、杨某到期后拒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下落不明,规避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及不动产等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认可。经征询申请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某、杨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高令,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临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爱林审判员  温云成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耀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