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7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7348常州市喆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美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喆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美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7348号原告:常州市喆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中路19号泰富城B-1区公寓1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T70Y4P。法定代表人:高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栋兴,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金美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区婺城区夹溪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PGG34T。法定代表人:倪春明。原告常州市喆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美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喆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喆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喆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