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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全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兴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建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王化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书记员 庞连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