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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长伟因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512号被执行人:李长伟,男。被执行人李长伟因犯危险驾驶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并处罚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长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李长伟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李长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逄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