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80杨旭升与俞国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升,俞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杨旭升,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俞国治,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旭升与被执行人俞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