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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80杨旭升与俞国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升,俞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杨旭升,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俞国治,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旭升与被执行人俞国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