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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万玉梅与王小四、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梅,王小四,徐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3079号原告:万玉梅,女,汉族,1971年2月生,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龙、耿志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四,男,汉族,1976年12月生,住镇江市。被告:徐海燕,女,汉族,1977年7月生,住镇江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龙,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玉梅诉被告王小四、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玉梅,被告王小四、徐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小四于2010年4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每笔借款均约定利息;截止起诉之日,两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661550元。后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6155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小四、徐海燕辩称:借款及利息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还款困难。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小四于2010年4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每笔借款均约定利息,年利率为10%或15%;截止起诉之日,两被告共计向两原告借款166155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王小四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双方均当庭同意之后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王小四于2016年5月22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45000元,双方均当庭同意之后的利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15%年利率计算。3、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750元,双方均当庭同意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息3750元计算,月利率1.5%。4、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月利率1.5%,双方均当庭同意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5、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2017年3月20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500元,即月息1%,双方均当庭同意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6、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息3500元,即月息1.2%,双方均当庭同意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7、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500元,月息1.5%,双方均当庭同意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8、被告王小四于2017年8月8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90000元,书面确认该借款2017年8月8日之前的利息是134000元,双方均当庭同意2017年8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10%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9、被告王小四于2017年8月18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81550元,双方均当庭认可该款是第3、4、5、6、7笔借款起诉之前应付利息的累计总数。被告徐海燕和王小四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小四、徐海燕向原告万玉梅借款1661550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王小四、徐海燕应偿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1661550元。两被告与原告当庭明确各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徐海燕和王小四在201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该借款100000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3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四、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五、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六、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七、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八、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390000元、2017年8月8日前的利息134000元及2017年8月9日后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年利率10%计算)。九、被告王小四、徐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玉梅借款本金81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99元,由被告王小四、徐海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