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申请董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黑06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性,,住大庆市林甸县四季青镇。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性,,住林甸县四季青镇。本院在执行邱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已冻结,该存款偿还申请人欠款余额不足应在冻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胡 镇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