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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申请董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黑06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性,,住大庆市林甸县四季青镇。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性,,住林甸县四季青镇。本院在执行邱某某与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已冻结,该存款偿还申请人欠款余额不足应在冻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飞审判员 胡 镇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