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许世勇与张万福、张万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勇,张万福,张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世勇,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张万福,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张万东,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639号许世勇与张万福、张万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世勇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新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