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字第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10
案件名称
江苏基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杨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基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杨海祥,朱晓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字第4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基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A幢23层G座。法定代表人:孙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祥,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7804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冬,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江苏基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普公司)因与杨海祥、朱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基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玲审判员 甘 炫审判员 刘永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