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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宫晓玲与孙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晓玲,孙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宫晓玲,女,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孙艳平,女,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宫晓玲与孙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宫晓玲于2017年3月20日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简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艳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宫晓玲借款42106.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39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5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群昌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