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俊峰与被执行人赵巨成、永盛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峰,赵巨成,泾川县王村镇徐王永盛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胡俊峰,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6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赵巨成,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被执行人泾川县王村镇徐王永盛砖厂。负责人赵巨成,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俊峰与被执行人赵巨成、泾川县王村镇徐王永盛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巨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胡俊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荆 涵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