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834王学兵与詹高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兵,詹高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兵,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詹高潮,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暂住江苏省太仓市。王学兵申请执行詹高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詹高潮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王学兵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0元,由詹高潮承担。因詹高潮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王学兵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商品房一套(设有银行抵押,与案外人共有),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除上述轮候查封(设有银行抵押且与案外人共有)的商品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纯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