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7757。被执行人: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代理村主任:李先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便利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