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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丽瑾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瑾,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45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瑾,曾用名王丽,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艳,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丽瑾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丽瑾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57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丽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