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左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527号被执行人左林,男,汉族,1980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左林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左林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移交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此外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49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