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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与朱瑞玲、李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朱瑞玲,李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代表人:赵海增,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焦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朱瑞玲,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李成英,女,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汉分社与被执行人朱瑞玲、李成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提出暂时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