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梦宁与李殿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宁,李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李梦宁被执行人李殿文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梦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殿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殿文已履行(2017)黑02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