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萍与郝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萍,郝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98号申请执行人韩萍。被执行人郝惠全。本院在执行韩萍与郝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98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韩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20元、执行费842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俊山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