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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金明与徐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明,徐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5民初523号原告:李金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西县。被告:徐百成,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西县。原告李金明与被告徐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百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明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5日,被告徐百成因急用钱找原告借钱,当时借给被告现金28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700元。原告依约将28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徐百歲,徐百成为原告打下借条。后于2014年3月3日原告去被告家要本金和利息,被告称因资金紧张,暂时还不了,写下字据,每月利息超过两天,每天加100元,被告让原告跑一趟加100元,作为路费,每月25曰止结清利息,自2014年3月3日起算。2016年阴历12月30曰,原告去被告家要求还款,经原告与被告徐百成结算协商,徐百成欠原告李金明32000元,被告徐百成立下字据,约定于2016年农历1月15日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百城向原告借款28000元,后经原被告核对,被告徐百成共欠原告32000元,并为原告写下欠条,承诺于2016年正月十五还清。上述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核对,被告徐百成共欠原告3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百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明欠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徐百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贵     花审判员 崔     怀     臣审判员 侯继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新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