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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钰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被执行人: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印宾。申请执行人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4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316.6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