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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柳某某、叶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叶某某,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629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戢某某,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某某、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叶某某、戢某某偿还申请人柳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迟延履行利息87097.5元(从2015年11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本案执行费9400元,以上共计796497.5元。但被执行人叶某某、戢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某某、戢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796497.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