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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焕荣与张中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焕荣,张中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高焕荣,女,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张中青,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焕荣与被执行人张中青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