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国梁与洪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梁,洪珊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896号原告:陈国梁,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珊珊,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梁与被告洪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国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陈国梁承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聪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