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黎频与彭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黎频,彭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郑黎频,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彭永贵,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郑黎频与被执行人彭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黎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永贵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兆銮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李亮德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