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吉林省忠信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忠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李忠信,吉林省忠信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忠信,男,1974年5月18日生,公司经理,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忠信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信用代码664280260。法定代表人:李忠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淑芬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忠信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吉林省忠信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忠信于2016年7月7日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芬欠款本息70727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456.5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忠信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忠信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信给付了10万元,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忠信石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忠信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和房产进行查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李忠信作出失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京孝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