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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志勇解除对被执行人邢凤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勇,邢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志勇,男,汉族,1957年12月7日生,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邢凤,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生,东胜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志勇与被执行人邢凤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申请人郭志勇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邢凤在中国银行账户一处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邢凤在中国银行账户一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