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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兴奎与刘伟辉、江苏农垦建设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奎,刘伟辉,江苏农垦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6691号原告:陈兴奎,住新源县。被告:刘伟辉,住伊宁市。被告:江苏农垦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陈友亮,总经理。原告陈兴奎诉被告刘伟辉、江苏农垦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陈兴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兴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