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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军与蔡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蔡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601号申请人执行人:陈军,男。被执行人:蔡永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蔡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蔡永飞有车牌号为陕AZ27**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一辆,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车辆的户籍信息,但暂未发现该车俩踪迹,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