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发平与彭仁忠、刘玉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平,彭仁忠,刘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发平。被执行人:彭仁忠。被执行人:刘玉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发平与被执行人彭仁忠、刘玉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赵发平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