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喜与崔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喜,崔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1180号原告:田喜,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崔林国,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田喜与被告崔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林国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崔林国立即给付劳务人工费5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由崔林国承担。事实和理由:崔林国承包建筑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干活,累计拖欠人工费57,000.00元,此欠款经过催要,崔林国陆续给付6,000.00元,余款51,0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崔林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田喜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田喜的身份证复印件、崔林国出具的欠条。田喜提交以上证据欲证明崔林国拖欠其人工费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相关性,可以证明相应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民事法律事实:崔林国在大庆承包人工工程期间,雇佣田喜为其干瓦工,故产生了人工费,2015年6月5日经过结算,崔林国拖欠田喜人工费57,000.00元,并为田喜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经田喜向崔林国索要崔林国先后给付了6,000.00元,尚欠人工费51,000.00元经田喜索要未果。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田喜为崔林国出劳务,双方结算后崔林国为田喜出具了欠条,崔林国尚有人工费51,000.00元未给付田喜。田喜与崔林国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特征,田喜属债权人,崔林国属债务人。崔林国不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故田喜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崔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喜人工费5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6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林国负担(该款与本判决所确定的时限,由被告崔林国一并给付原告田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受送达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洪涛审判员 徐怀松审判员 孙 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