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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曹雪强与于洪文、李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强,于洪文,李翠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39号原告:曹雪强,工人,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二居民委工人。被告:于洪文。被告:李翠英。原告曹雪强与被告于洪文、李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曹雪强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雪强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曹雪强负担。审 判 长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曲 静人民陪审员  宋继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