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曹雪强与于洪文、李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强,于洪文,李翠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39号原告:曹雪强,工人,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二居民委工人。被告:于洪文。被告:李翠英。原告曹雪强与被告于洪文、李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曹雪强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雪强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曹雪强负担。审 判 长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曲 静人民陪审员 宋继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