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与林继武、赵世平、林英之、宴宝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林继武,赵世平,晏宝库,林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万福,行长。被执行人林继武,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赵世平,女,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晏宝库,男,1965年9月3日生,蒙古族,现羁押于吉林省镇赉监狱。被执行人林英芝,女,1965年3月19日生,蒙古族,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继武、赵世平、林英之、宴宝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与被告林继武、赵世平之间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林继武、赵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借款本金203055.69元及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534%计算的利息,并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罚息。三、被告林继武、赵世平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宁江支行对被告林英芝名下位于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育培委、幢号2号、房号612、所在层数1层、建筑面积为91.54平方米的住宅和位于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育培委、幢号x号、房号xxx、所在层数x层、建筑面积为131.58平方米的住宅作为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债权数额(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的部分归被告林英芝、晏宝库,不足部分由被告林继武、赵世平继续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8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除该财产之外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