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1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鲍支平、林亚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支平,林亚滨,林矛盾,刘施色,刘注国,王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1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鲍支平,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林亚滨,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林矛盾,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刘施色,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刘注国,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王少飞,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申请执行人鲍支平与被执行人林亚滨、林矛盾、刘施色、刘注国、王少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支平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亚滨、林矛盾偿还欠款18571.7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8.58元、要求被执行人刘施色、刘注国、王少飞偿还欠款19857.6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7.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2、本院自2017年2月15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亚滨、林矛盾、刘施色、刘注国、王少飞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施色、刘注国、王少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亚滨、林矛盾、刘施色名下银行账户。5、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亚滨名下银行存款。6、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被执行人林亚滨、林矛盾已偿还应支付的款项。7、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注国名下银行账户。8、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施色、刘注国名下银行存款。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彭文良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