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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思奇与朱虎平、张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奇,朱虎平,张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奇。被执行人朱虎平。被执行人张树兵。本院在执行刘思奇与朱虎平、张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4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刘思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执行费4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俊山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