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昌海与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海,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海,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气象坡1至6幢,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5747497502Y。法定代表人:曾旭,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昌海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8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昌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由于申请执行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是系列案件,现以重庆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申请执行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恢168号案进行调查、评估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逾期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2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1民初876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