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将另案王某某应得案件款3000元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划拨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