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1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1500号之一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彦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徐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常 康审 判 员 张安民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