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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3182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人民币95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等。被告李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1份(2016年8月17日)。证明被告借款9500元事实。被告李某某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8月17日被告李某某以因生意周转之需要为由,从原告杨某某处借款人民币9500元,并向原告书具“借条:今借到某村杨某某现金玖仟伍百元整,作为周转。某村:李某某,2016年8月17日”条据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还款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500元。在审理过程中,调解无果。本院认为,通过庭审调查,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未及时归还,违背诚信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9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乐丫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