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苏月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541号被执行人苏月明,男,1998年10月4日出生(农历1998年8月14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依据(2017)渝023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苏月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结标的为: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5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家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