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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于凤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海,于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海,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于凤兰,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陈国海与于凤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字376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于凤兰未收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509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