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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辉、陈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张辉,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陈志伟,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菏泽牡丹区何楼办事处东风行政村槐树陈村14号,现住菏泽市。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陈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恢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 广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会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