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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瑞福祥木工机械经营部与王新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瑞福祥木工机械经营部,王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983号原告:满洲里市瑞福祥木工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二道街房产段综合楼2区B201。经营者:李建军,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满洲里市瑞福祥木工机械经营部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二道街房产段综合楼2区B201。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春,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有,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市瑞福祥木工机械经营部与被告王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满洲里市瑞福祥木工机械经营部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