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恢79吴庄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恢79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庄林,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吴庄林犯运输毒品罪追缴罚金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泰中刑终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吴庄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盼盼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3月3日、2017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10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2个(均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吴庄林住所地黄桥镇吴汉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村干部反映,其房屋已拆迁,现家人居住在安置房河滨家园内。2017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庄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终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