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亮、冯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亮,冯建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天宏祥地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霖,乌鲁木齐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建林,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亮因与上诉人冯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涉案仓库所在位置已进行了拆迁,现冯建林所建造的,发生坍塌的仓库已无实际修复的必要,因此陈亮依据仓库坍塌的事实主张冯建林支付修复仓库费用的基础已不存在。鉴于本案发生新的事实,导致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亮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152.6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冯建林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婷审 判 员 卫杨代理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