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6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吕继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继,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596号申请执行人:吕继,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58XXXX),法定代表人刘志朝,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兴路19号。吕继申请执行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9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继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按照判决给付工资54988.51元及延迟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执行24731元并发还申请人,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查,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吕继申请执行的工资30257.51元及延迟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吕继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继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石彩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井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