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何合老与张光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合老,张光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2152号原告:何合老,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张光万,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何合老与被告张光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合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合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光万归还借款40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张光万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张光万以经商需资金为由向何合老借款40500元(另2000元未写借条),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后,经何合老多次催要,张光万均未还款。张光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张光万向何合老租用打桩机,约定租金每月5500元。截至2017年6月18日,张光万尚欠何合老租金38500元。因没钱归还,张光万便向何合老出具借款385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17年7月18日前还清。至今,张光万未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何合老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张光万与何合老因租用打桩机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后来张光万将尚欠租金以向何合老借款的方式向何合老出具借条,形成新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光万应按���条约定偿还借款,故对何合老要求张光万归还借款38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及计算方式,何合老主张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鉴于张光万未按约归还欠款的实际情况,何合老可要求张光万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何合老主张张光万还欠其一笔2000元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何合老可待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张光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在一审期间的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光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何合老借款38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何合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何合老负担55元,由张光万负担3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附注: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