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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6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男,1981年7月5日出生,住长安区郭杜街办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陕西运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陈宏涛受被告人康某的委托先后两次同长安区东大街办北强村村长杨某某协商,后以每亩每年租金1500元的价格从该村租赁土地21.68亩和12.14亩。2013年3月“陕西运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开始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兴建运昌商砼站,2013年8月运昌商砼站建成并投入运营。该站内有2×180搅拌楼一座,11间三层的办公楼一栋、堆料厂、变压器房、6间活动板房及水泥硬化的停车场和厂内道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北强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陕西运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长安区东大街办北强村集体土地16.7亩建商砼站。国土资源部备案的2011年10月长安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显示,该宗地为水浇地(基本农田)。经鉴定:临时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砂(沙)石堆占,地面挖损,土地整理与复垦难度极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的移送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土地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陈某涛、张某良、边某东、杨某某、赵某利、姚某某、姜某某、赵某权等人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陕西运昌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16.7亩建造商混站,致使土地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康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康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海荣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