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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丽霞、索欣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霞,索欣桐,索嘉欣,葛培斌,河南省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德朝,袁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霞,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申请执行人:索欣桐,女,200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申请执行人:索嘉欣,女,200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执行人:葛培斌,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组织机构代码597648351。法定代表人:葛培斌。被执行人:王德朝,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被执行人:袁庆磊,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索娇叶、陈丽霞、索欣桐、索嘉欣与葛培斌、张利敏、河南省濮阳市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德朝、袁庆磊其他案由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      智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