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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与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张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新世纪广场*楼。负责人潘秀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新桥东街**号。委托代理人王铁男,内蒙古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勇,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旗额尔格图镇。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张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小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小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科右前旗丰盈农资经销处以在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10月28日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92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