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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银云路XX号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东路大道西XX号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三经路XX号3栋1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某某竹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遂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审查后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绪军 更多数据: